维权案例丨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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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丨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2022-07-08 17:12 · 大兴微工会 · 984人阅读

基本案情

石某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

事发当天,19时05分,石某在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

19时10分,石某在微信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

19时22分,石某与同事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

19时55分,石某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石某的配偶田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其所在公司员工的陈述,多年来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他们都会相互联系。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是常态。

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科技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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