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劳动者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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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劳动者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2024-02-26 10:05 · 劳动午报 · 1524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袁诺瑜(化名)既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尚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他申报工伤,且不同意为他报销医疗费用。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二审法院最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人社部门受理了袁诺瑜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近日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报到途中发生事故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2022年11月15日,袁诺瑜通过招聘与公司取得联系。经过考核、面试等程序,公司同意他到技术部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主要从事工程设计及软件开发工作。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他于同年11月20日在公司办理了职工宿舍入住手续。同年11月21日,即他第一天前往公司报到上班的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他右胫腓骨骨折,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花去医药费5万多元。

由于公司不同意为袁诺瑜报销医药费用,且不同意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他便自行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可是,由于他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能提供其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人社局决定不予受理。

无奈,袁诺瑜只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袁诺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双方于2022年11月15日达成用工合意时即已成立,其在该合意基础上于同年11月20日实际办理职工宿舍入住手续,并进一步明确同年11月21日前往公司上班,是对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的进一步确认。

袁诺瑜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拘泥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而应以劳动者前往用人单位的目的进行确定。在案事实可以证明,他按照公司要求前往公司参加公司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而非其他目的或者毫无目的前往。因此,他在前往公司途中即上班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况且,其去公司上班的行为表明他是为了遵守公司的要求,履行劳动者的工作职责。

经审理,仲裁机构认为,袁诺瑜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其必须向公司提供有偿的劳动,在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即公司尚未用工的情况下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裁决驳回袁诺瑜的仲裁请求。

仅因事故未签合同

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袁诺瑜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2022年11月15日,公司向袁诺瑜发送入职报到邮件。该邮件表明,袁诺瑜可于同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同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同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袁诺瑜按照公司要求,按时完成了体检并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此外,一审法院还查明,袁诺瑜与案外人罗某于2022年11月21日7点43分在赴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袁诺瑜在本起事故中受伤,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诺瑜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其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22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机构裁决驳回了袁诺瑜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结合仲裁裁决书、入职报到通知、体检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本案中,袁诺瑜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其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袁诺瑜为建立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体检和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应认定双方自2022年11月2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袁诺瑜与公司自2022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公司发送的入职邮件通知中载明了袁诺瑜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袁诺瑜依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2022年11月21日,从袁诺瑜乘坐交通工具的路线看,系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虽然袁诺瑜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袁诺瑜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持此法院终审判决书,袁诺瑜再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人社局受理了袁诺瑜申请并作出了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目前,公司正就赔偿事宜与袁诺瑜进行协商,双方已经达成初步经济赔偿意向。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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