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证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是指由统筹地区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补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纳入甘肃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统筹地区按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5%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当年调剂金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利息并入调剂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可会同省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统筹地区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调剂金上解到甘肃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应首先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仍不足支付时,可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第七条 统筹地区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
(二)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任务;
(三)按规定建立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并管理运行正常;
(四)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后基金仍不足支付;
(五)其他需要基金调剂的情况。
第八条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年基金征缴和支付情况;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情况;
(三)基金出现缺口的原因;
(四)申请调剂金的数额;
(五)申请调剂金的用途。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统筹地区申请调剂金的报告后,通过审核申请条件确定调剂意见。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调剂金拨付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统筹地区对下拨的工伤保险调剂金要严格管理、合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在年终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调剂金使用情况。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通报工伤保险调剂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电力、铁路、农垦和长庆油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www.shebao100.cn/lawsrule/ls_12673.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