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工亡?谁该为那些年轻的生命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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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工亡?谁该为那些年轻的生命埋单?

2016-12-14 08:51 · 社保100 · 2315人阅读

近日,加班猝死事件频发:苏州一个24岁的工程师,不抽烟不喝酒,无不良嗜好,却因为加班频繁而猝死;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两位正值壮年的医生猝死;常熬夜加班,34岁成都小伙突发脑出血离世,生前曾发朋友圈:每天下班都有种虚脱感觉……

过劳死!工亡?谁该为那些年轻的生命埋单? 

▲ 你到哪一步了?

“过劳”似乎已成中国职场的常态。过度加班又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过劳死威胁的对象已从体力劳动者转向脑力劳动者,且呈年轻化趋势。这数据简直是……男人看了沉默,女人看了流泪,就这样还说要搞延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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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何处不加班?

既然加班这么危害生命,那就拒绝把加班变成常态啊!可是,大家都心知肚明:在中国,不是你不想加班就不加的,要么加班要么辞职!不加班,怎么赚钱呢?

不是过劳死就是饿死。但是,如果加班没有工资,周末也形同虚设,出差还要在工资里面扣除餐费,那……就等着身体被掏空、生命被透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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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族的无奈

尽管《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且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然而,并没有什么茶叶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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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工作把身体搞垮,活着也没意义啊!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这导致过劳死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那么,过劳死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

过劳死!工亡?谁该为那些年轻的生命埋单? 

▲ 说的可是加班狗?

也就是说,过劳死被认定为工伤的,必须符合三种条件:

一是工作原因,员工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死亡;

二是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这当然包括加班时间;

三是工作场所,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另外,如果抢救超过48小时后去世,是不能算作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看似为过劳死找到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很多过劳死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倒在工作岗位上,很多过劳死是在家中倒下的,且抢救时间远远超过了48小时。

过劳死!工亡?谁该为那些年轻的生命埋单? 

▲ 活着,才能享受生活

如果过劳死不能认定为工伤,谁来为他们的生命埋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应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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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字楼里的灯光就是在燃烧的生命

你看这城市,彻夜灯火通明,那些高高的写字楼似乎在比赛谁最晚熄灯,看似美丽,却是多少人在燃烧着生命加班。不知什么时候起,加班成了很多人的常态,这似乎变成了一种政治正确。

在这种风气下,每个人都必须隐藏好自己内心那颗“贪图享乐和安逸”的心。其实,这世间除了生死,还有什么是大事?

身体为先,工作有度。你死了,公司可以再招一个人顶替你,但父母只有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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