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缺席工作被辞退?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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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缺席工作被辞退?谁之过?

2021-02-19 14:57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462人阅读

张女士(化名)从事交通工程规划,工作内容是勘验现场编制报告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公司每年还以奖金的名义分多笔发放其他报酬。

2019年3月,张女士怀孕后,公司和她因工作安排开始出现矛盾。
      2019年7月,公司抽调各部门支援在浙江嘉善的项目,要求在当地工作两天,张女士也在名单中,但她并没有前往,仍留在无锡工作。一周后,公司通知在浙江江山召开另一个项目的现场评审会,张女士是报告的主编制人。她向上级反映因路途远尚在怀孕不能参加,提出由其他同事代会,并且向代替她开会的同事讲解了项目情况,制作了参会的PPT,和代会同事进行了汇报预演。最后,由该同事代其参会。

2019年7月,公司以其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申请仲裁,仲裁未作裁决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2018年度未发的项目提成和2019年度的项目提成。

裁判意见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应当酌情减轻工作量,张女士不是嘉善项目组的成员,公司安排出差不符合减轻工作量的要求,不参与嘉善项目的工作不能视作违纪。她虽然是“江山项目”报告的主编制人,但是其提供的替代方案具有可行性,公司也未证明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张女士未参加现场评审也不能认定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审理发现,公司以奖金名义发放的劳动报酬占张女士收入的主要部分,公司在一年内分多次发放。张女士要求参照2017年从事的项目和奖金数额发放2018年和2019年度的项目提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结合银行流水反映的情况,应当认定公司以奖金名义发放的报酬与张女士从事的项目有关,公司未证明该部分报酬的计算方法,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的法律规定,法院参照2017度的奖金比例判决公司发放2018年和2019年的项目提成。

案件启示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即使生产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裁减员工的,也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还包括:享受生育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视作劳动时间、有工间休息时间、不得从事强体力劳动、高处作业或者低温作业等禁忌劳动项目,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不得因三期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酌情减轻三期女职工的工作量等。

用人单位要将女职工的权益写入规章制度,在执行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女职工与普通劳动者的区别,避免管理活动违法。2018年发布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规定了女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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