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失业保险缴费率动态调整
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南昌市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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