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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2024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来啦

2024-08-07 11:20 · 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636人阅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2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方法、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其它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提高群众对失业保险政策知晓度,确保失业保险政策应享尽享,现对政策梳理并解读如下:

一、 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方面

一是统一申领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是明确两种特殊情形,即: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是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时间,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方法。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3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领取14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领取16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领取17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3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2024年8月1日前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计算方法执行。

二、统一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方面

(一)调整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省医保局公布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照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合并代缴,白银市执行代缴费率为单位6.5%,个人2%。

(二)待遇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流产的女性失业人员,可按参保地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三)资金支付。为失业人员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分别划拨统筹和个人账户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后,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医疗及生育补助金。

三、统一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方面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等除外)。从原来的退役军人在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方能申领失业保险金,统一调整为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即可按规定申领失业金。

四、统一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方面

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死亡的,丧抚金标准参照在职职工死亡的有关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其一次性丧抚金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

五、规范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方面

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同一项目存在重复领取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六、规范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方面

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参保失业人员转出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在本省内跨市州转移就业并参保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转入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七、执行时间方面

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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