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南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市各相关单位:
2012年,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探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新模式,拓展个人账户功能,研究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通人社规〔2012〕20号)文件。实施以来,扩大了医疗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了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作用,提高了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医疗保险基金审计问题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南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善后相关工作。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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