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扫一扫访问小程序
APP
首页 > 百科 > 劳动者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在诉讼中变更请求为赔偿金

劳动者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在诉讼中变更请求为赔偿金

2023-11-20 10:21 · 劳动午报 · 2313人阅读
“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我心里想的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金,但在仲裁申请中写成了经济补偿金。仲裁胜诉后,才发现二者的金额相差二倍。”解颂(化名)说,为获得应得的赔偿,他向法院起诉时将这一诉求由经济
“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我心里想的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金,但在仲裁申请中写成了经济补偿金。仲裁胜诉后,才发现二者的金额相差二倍。”解颂(化名)说,为获得应得的赔偿,他向法院起诉时将这一诉求由经济

“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我心里想的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金,但在仲裁申请中写成了经济补偿金。仲裁胜诉后,才发现二者的金额相差二倍。”解颂(化名)说,为获得应得的赔偿,他向法院起诉时将这一诉求由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

公司不仅不同意解颂对诉讼请求的变更,而且诉称仲裁机构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在双方未就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庭审调查、辩论的情况下,擅自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请求法院纠正这项程序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5条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应予准许。因解颂在一审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金并不违法,故于11月17日终审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71280元。

连续签订三次合同

因为解聘产生争议

“我于2012年9月22日入职,先后与公司签订了3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3份合同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9月20日。”解颂说,2021年9月9日,公司向他送达解聘通知书,并要求他在5日内办完离职手续。

2022年9月13日,解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绩效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其依据是《薪酬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员工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四部分。第8条规定,员工的基本薪酬和月奖在每月10日前发放,年终奖在次年1月15日之前发放,效益奖根据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根据员工薪酬测算表,其月奖600元、年终奖7000元,效益奖按往年惯例是14400元。

解颂认为,公司并未出现效益不好或经营困难,无法发放效益奖、季度奖、年终奖的情形。因为,公司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预算均包括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再者,公司副总经理俞某已经领取2019年及2020年效益奖金。另外,2021年7月,公司收到在其他单位的投资利润款155万元,足以发放员工的绩效及奖金。

经审理,仲裁机构于2022年11月1日裁决确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解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然而,依据解颂的请求,仲裁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6379元。

诉请事项能否变更

公司提出己方主张

解颂不服仲裁裁决,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将要求公司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变更为经济赔偿金,并且按照月平均工资6343.33元进行计算。

庭审中,公司辩称其与解颂曾经签订3次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颂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已经没有实际业务、不再开展日常工作,该情形属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依法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公司认为,解颂在仲裁阶段并未主张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在仲裁辩论前变更其诉请,而仲裁机构擅自裁决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并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存在程序错误。解颂在起诉时将“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的请求,该诉请未在仲裁阶段提出,属于未经过仲裁审理、裁决的事项,即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应受理。

公司主张,解颂仅关注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副总经理俞某的薪资发放情况,且执拗地将财务预算等同于最终的财务使用情况,显然错误。解颂提及的155万元投资收益是基于原有项目而非新项目所得,且该收益无法填平原项目投入成本,也无法扭转公司亏空、负债运营的状态,因此,不可就该收益认定公司具有发放奖金的能力。

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是计算解颂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期间公司没有发放绩效薪酬,解颂的月基本工资仅为2860元,并非3960元。为此,公司提交工资表和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

对于解颂的社保缴费基数为何是3960元,公司的解释是为了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把以往的季度奖等平摊至缴费基数中。如此一来,解颂的社保基数得到了提高,但该基数不是解颂的实际工资,其平均工资应当以公司举证的工资表和银行交易明细为准,也即按照2860元计算解颂的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公司仅需支付25740元经济补偿金即可,而仲裁裁决的补偿36379元于法无据。

职工基于同一事实

可将补偿改为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颂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多少、公司应否给付绩效奖等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外,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直接向解颂送达解聘通知书,该行为表明公司单方面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颂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表示愿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公司对解颂提交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缴费详情截图中缴费基数为3960元有异议,认为提高缴纳基数是为了提高解颂的福利待遇将以往的季度奖平摊进去,实际上解颂的平均工资应为286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当认定解颂提起劳动仲裁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60元,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71280元。

由于解颂在仲裁阶段仅要求支付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379元,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379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公司主张只要向解颂支付经济补偿金25740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案涉《薪酬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员工薪酬整体调整与公司效益情况和公司发展状况决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的情况,公司的状况出现困难,面临解散的局面。因此,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职工的表现贡献等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奖金。解颂主张公司发放效益奖、季度奖、年终奖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解颂支付经济补偿金36379元,驳回解颂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5条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解颂在仲裁阶段虽仅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有权将其诉求变更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公司须支付解颂经济赔偿金71280元,驳回解颂及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报记者 赵新政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www.shebao100.cn/pedia/cs_44664.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政府小程序查询
扫码查询当地社保办事小程序
Dynamic JFIF Image
Dynamic JFIF Image
查询结果示例
咨询社保AI助手
0/50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