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生育没有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其产假工资?
一、劳动者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哪些?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偿。因为生育保险目前实行地市级统筹,各地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也不尽相同,但总体看来主要有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需要累计或连续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期限。如,江苏规定需要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上海市规定累计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9个月,吉林省规定连续缴费满12个月等。具体的需要根据各省市规定准备材料按程序进行申领。
二是劳动者生育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规定。即,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有劳动者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也就是说计划外生育的,劳动者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何区别?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混为一谈,导致争议发生。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主要区别有三点:
1.支付的主体和给付的对象不同。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补贴用人单位的,专门用来支付给女职工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而产假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给符合条件生育的女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这时候,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产假工资,形式上看就是生育津贴,但不能说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二者实质上不是一回事。
2.计发方式不同。生育津贴的计发方式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根据各地具体规定);产假工资则是劳动者生产前正常出勤时的月实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3.追诉时效不同。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属于行政争议,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而请求支付产假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劳动关系延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者不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产假工资?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期限是申领生育津贴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如果劳动者刚入职不久就生育的按照规定就不能享受生育津贴。那么,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呢?答案是肯定的。主要表现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要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用以弥补其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损失。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或未连续缴费满一定期限,导致劳动者产假期间无法享受的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了一定期限的生育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先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才有申领生育津贴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即,此种情形,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产假工资。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是劳动者入职时间较短,仅仅因法规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此时,用人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发放产假工资。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所以其生育期间当然享受工资保障。
实践中,为了避免引发争议,各地有不少好的规定和做法值得学习。如,广东省规定,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职工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江苏省规定,连续缴费未满十个月的,生育津贴可以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个月后再申领。北京市职工生育津贴支付规定与江苏类似。建议还没制定和修订规范生育津贴支付办法的地方,应尽早出台衔接办法,为劳动关系双方分忧解难。
按照江苏规定,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0个月的职工生育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先按照其原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在缴费满10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社部门申领生育津贴作为补贴。
特别提醒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是一回事。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都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区别在于,如果为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支付给劳动者的产假工资由申领的生育津贴进行补贴;如果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支付的产假工资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买单。所以,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做好人文关怀,让职工更有归属感和获得感,避免出现类似本案的争议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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