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人社局查办9起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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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掇刀区人社局查办9起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为

2022-12-09 10:55 · 澎湃新闻 · 602人阅读

今年,区人社局查办9起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为,追回资金4.47万元。

 社保基金关乎国计民生,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为进一步筑牢社保基金安全网,区人社局一直以来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瞒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健康运行,切实维护好每一名参保群众的利益。

 今年以来,掇刀区人社局以全省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为契机,强化织领导,细化部署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社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规范,严格经办权限管理,规范基金财务运行,强化稽核内控,全面准确核查疑点数据、及时完成违规领取待遇追缴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清算,有效减少了社保基金流失。(周宗国 李超)

违规领取待遇情形

 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相关利益关系人未及时申报或冒领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于30日内向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申报。

 二、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未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事人受刑事处罚信息。

 三、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1.同一人异地、多险种或多户头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2.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3.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 领取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丧失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的。领取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年满16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包括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就读者);2.就业或参军的;3.死亡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5.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丧失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的。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用人单位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7.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丧失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或利益关系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重新就业的;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3.应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下落不明人员继续领取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 16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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