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现生育保险相关费用“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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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现生育保险相关费用“跨省通办”

2022-12-21 09:33 · 龙视新闻联播 · 486人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黑龙江省医保经办服务,全面实现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的工作目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于11月初印发了《黑龙江省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跨省通办经办规程》,在保留线下业务办理流程不变的基础上,增设线上申办功能。

  参保群众可任意选择黑龙江医疗保障个人网厅的“我要办”或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的“我要办”两种线上办理渠道,进行异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的申领,各统筹区经办人员核验网上提交的申办资料后予以待遇发放。

  友情提示:通过网上申办选择待遇拨付至单位账户时,可能会存在所在单位未维护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情况,请申报人联系其所在单位进行账号维护。此外,参保人员应按照业务办理相关要求上传全部要件,所需要件参考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一)生育费用

  1。本人身份证件照片(正、反面)或社保卡(正面)。

  2。出生证明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门诊产前检查票据发生日期,应是在出生证明日期之前的票据,如有在网上交款,后补打的票据日期在出生证明日期之后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住院提供出院记录,病历首页+第二页或诊断书(带有生产方式的字样);门诊提供诊断证明。

  5。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再提供结婚证(或承诺书)及女方未参加医疗保险证明或承诺书。

  (二)计划生育费用

  流产、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所需材料有:

  1。本人身份证件照片(正、反面)或社保卡(正面)。

  2。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

  3。住院提供病历首页+第二页或诊断书(流产手术的,诊断书上要有怀孕天数记录);门诊提供诊断证明。

  4。男职工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再提供结婚证(或承诺书)及女方未参加医疗保险证明或承诺书。

  二、生育津贴发放

  申领生育津贴时,如已申报上传以上生育医疗费用要件,无需再次上传,由医保系统后台自动获取。如果申报人放弃领取生育津贴需在“生育津贴申报”模块中签订“放弃生育津贴待遇承诺书”。申办人员需在上传附件处上传上述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照片:如有遗漏可能会影响待遇到账时效,如有其他疑问可通过12393医保服务热线咨询所属统筹区经办机构,黑龙江医保竭诚为各参保人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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