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昨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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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昨日起实施

2022-12-23 11:57 · 天津12345热线 · 563人阅读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市公安局对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确保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优化了积分落户政策和办事流程。

  1.调整了居住证积分落户办理材料。增加了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后申请积分落户的需提供京、冀居住证规定;取消了提供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2.删除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子女随迁落户及所需提供材料的内容。

  3.缩短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审核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作时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4.明确积分落户申请人办理落户时限要求。规定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5.将关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积分落户处理的规定优化合并为一条。规定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实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安服务窗口负责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公安服务窗口通过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15个区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滨海新区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应当首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的,驳回积分落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申请人申报积分落户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京、冀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四)《不动产权证》,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住房的,还需提供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五)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申请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六条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发放工作,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七条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二)《户口迁移证》;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证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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