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 | 哈尔滨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健全我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16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费用范围、资助参保范围及标准、救助待遇保障保准、建立倾斜救助制度五方面。
01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市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分类资助、分类救助。
02救助费用范围
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03资助参保范围及标准
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
04救助待遇保障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9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80%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7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8900元;其他救助对象0起付。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
05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7934元的救助对象,按50%比例对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每人最高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
此政策实施后,实现五大政策利好。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纳入全部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是基本救助对部分群体比例提高10-30个百分点;三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四是门诊和住院共用最高支付限额并提高至10万元;五是建立了倾斜救助制度,进一步减轻了部分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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