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单位和个人“骗保”移送公安机关 机构“骗保”最高处五倍罚款
单位和个人“骗保”移送公安机关
7月5日讯:《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保”行为最高处五倍罚款,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将移送公安,严重的要入刑,“骗保”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机构“骗保”最高处五倍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否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 据介绍,《条例》梳理归纳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明晰社保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完善监督预防机制,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常见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医院、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以下“骗保”行为的,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最高处五倍罚款,甚至要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也要被吊销执业资格。
据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2)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4)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5)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6)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7)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欠缴、“骗保”记入信用档案
《条例》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常见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有“骗保”行为(具体见表格)),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严重的,要入刑!据悉,《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条例》同时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自7月1日起,上述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面临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表示,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信息建设与共享机制、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基金预警应对机制以及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完善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推动社会保险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常态化。从7月1日起,欠缴社保费、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都要被记入诚信档案。
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并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2)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作者:罗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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