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这3个问题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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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这3个问题要重视!

2023-01-04 16:46 · 网络资讯 · 386人阅读

劳务派遣的作为新型人力资源的常见用工手段,在订立协议内容时都有哪些要求呢?一起来看!

1、劳务派遣关系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是什么?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劳务派遣协议应订立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告知上述内容的义务。

3、劳务派遣关系如何解除和终止?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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