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
1月9日,朝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向广大参保单位及失业人员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公告》。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要求,全省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据了解,自2023年1月起,我市将执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5号)规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为——
一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月,下同)的85%执行,即1343元/月;
二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即1422元/月;
三是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等5个原贫困县(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即142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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