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市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湄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戴立钦)为进一步减轻百姓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2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此次调整主要涉及普通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待遇两个方面。
在普通门诊报销方面,将原来的普通门诊报销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类别调整为“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报销待遇,过渡期后不再单列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普通门诊报销待遇,统一按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执行。
在住院报销待遇方面,普通住院报销基本段报销比例保持不变,即政策范围内费用市外医院报销比例为40%,三级医院为60%,二级医院为75%,一级或未定级医院为85%,乡镇卫生院为90%,市内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为90%。起付线保持不变,基本段报销封顶线为12万元。按病种收付费报销的按原政策执行。医保基金为患者购买诊疗服务的DRG收付费报销,统筹基金分担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提高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四舍五入千位取整),每年动态调整。根据2022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5元核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7000元。
此次调整中,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区分医院级别,按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进行报销,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60%报销,10万元以上到20万元(含20万元)按65%报销,20万元以上按70%报销,住院发生的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
对部分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实行倾斜报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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