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省内互认共享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从今年起,辽宁实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省内互认共享,进一步方便全省工伤职工救治。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经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在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实行互认共享。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服务协议机构。
工伤职工可自主选择省内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进行相应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产生的费用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负担跨市产生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执行新规定。工伤职工省内跨市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产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部分,采取本人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办法解决。待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全部上线且功能完善后,再实行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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