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中午下班回同事家午休 途中车祸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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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中午下班回同事家午休 途中车祸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2023-02-10 09:58 · 重庆晚报 · 560人阅读

杨某系某家具厂员工,公司规定员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杨某租住在出租房。

2021年6月23日上午,杨某到公司上班,当天上午11时55分左右,杨某和同事李某等人一同下班离厂,并与李某的妻儿一同搭乘李某的摩托车回李某家中午休。途中因摩托车轮胎爆裂,车辆失控倒地,杨某头部严重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认定,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2022年8月28日,人社局认定杨某属于工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申诉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杨某下班回李某家的途中能否认定为下班途中,该路线是否属于下班的合理路线。根据人社局对李某等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交警大队对李某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下班路线图、房屋租赁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可证实,杨某事发时的居住地与李某的居住地不一样,事发当日杨某下班后搭乘李某的摩托车回李某家午休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从杨某与李某一家的租住地位置来看,因杨某生前租住地距离单位较李某租住地远,杨某为方便下午上班,在上午下班后选择到离工作单位较近的亲戚兼同事家中休息,属于上述规定的“(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其他合理路线。杨某本次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据此认定杨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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