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自贡网记者 卜一珊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8月1日起,《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实施办法》共十章、六十五条,对原职工医保办法、居民医保办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三项制度内容进行了整合修订,主要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待期、职工及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报销等规定进行了优化完善。同时,整合了部分单独出台且正在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清理规范了部分超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政策。
在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且本市缴费年限达到15年(2010年9月30日前男已满50岁、女已满40岁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且本市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在待遇享受等待期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初次参加职工医保或未连续2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切换参保关系的人员,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办理转移接续的)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后,连续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从重新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待遇。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待遇保障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医保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市内住院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86%、退休人员90%;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130元,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市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55%、75%、80%、90%;市内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急危重症,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除外)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5%;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在职工医保中报销。
其他方面,家庭成员不再共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取消市内中医医疗机构起付线适当降低、特定群体免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的倾斜政策,回归基本医保公平普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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