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立足广东司法实践,本文梳理了与上述问题有关的法律知识和裁判观点,一起来了解学习。
一、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条文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并未明确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而是以“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不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广东省裁判观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一)广东省高院在(2020)粤民申12912号民事裁定书中援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择一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二)广东省高院(2021)粤民申1825号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院(2023)粤01民终10175号、(2019)粤01民终10935号等裁判文书则直接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不具备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划重点
通过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广东省在司法实务中基本采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裁判观点。
三、广东省裁判观点: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是成立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民申1825号、(2020)粤民申12328号、(2018)粤民再100号等裁判文书中明确表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自然终止,此后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广州市中院在(2023)粤01民终227号、(2023)粤01民终206号、(2022)粤01民终21683号中明确指出,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此后劳动者与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四、诉讼时效问题
(一)就养老保险待遇而言,广东省高院有案例明确指出,劳务关系不能引起仲裁时效中断或终止
(2022)粤民申3236号民事裁定书中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广东省高院认为:“涉案劳动者于2016年4月14日已达到退休年龄,当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对其权利造成侵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案劳动者应在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其2020年才就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但此时双方建立的为劳务关系,该事实并不能构成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
(二)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对劳动仲裁时效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要及时关注是否有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若因上述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须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及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续工作的,建议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返聘合同,协商约定后续用工过程中的工资、工伤保险购买等事宜,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 何东恩 策划: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 来源: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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