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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社保补缴、生活护理费标准、年休假计算等政策解读

2023-09-15 11:37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64人阅读

市民魏女士在办理离职时发现单位给自己少缴纳四年的社保,咨询这四年社保能否补缴?

答:根据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相关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补缴年限不足3年的,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的财务账册、工资凭证、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含)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职工李先生在单位受工伤,需要生活护理,咨询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企业劳资翟女士咨询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如何计算年假?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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