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惠企政策汇总
公共就业服务
1.近年我省出台了哪些就业方面的惠企政策?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引工奖补)、一次性扩岗补助、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
2.政府部门为企业招工提供哪些帮助?
答:一是就业服务专员对接企业,收集用工情况信息,在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网、人社部门微信公众号、线下招聘大厅等多种平台免费发布岗位信息。二是搭建平台,定期邀请企业参加招聘活动。常年组织召开公益性招聘活动,如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金秋招聘月等,企业免费进场。每年春节前后,赴省外开展大型招工活动,解决春节用工紧缺问题。三是企业日常缺工及时向当地就业服务部门反馈,人社部门单独上门联系工作,或指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对接,或牵线搭桥开展校企合作,或进社区进乡村宣传,多渠道帮助解决临时性招工用工问题。
3.企业如何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
答: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落实税前扣除政策。
4.如何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育中主体作用?
答:鼓励各类企业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各类载体平台,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做到“一企一策一规划”。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
5.对国家尚未出台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开展自主评价?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对国家尚未出台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继续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岗位生产特点,建立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自主评价。
6.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训方式有哪些?
答: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方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模式。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培养方式: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年至3年。
7.如何实施新“八级工”制度?
答:支持有条件的用人主体实施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制度,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全面推行“人人持证”。
社会保险及经办
8.哪些人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计算?
答: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4%,其中:用人单位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基金。上述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由选择。2023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在3992元-19962元之间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确定。
10.参保人员如何便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精神,自202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无需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只需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即可提出网上转移申请,后续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对接,办结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发起转移接续申请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原参保地必须已是停保状态;二是在转入地必须已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手机APP,及时跟踪办理进度和查询办理结果。
11.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的,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吗?
答:由于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数据已实现大集中,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地区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只要原单位办理减员后,在新单位办理增员即可。若在省级数据大集中前在省内不同地区存在多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可向现在参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合并此前在省内的多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未提出申请的,在参保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等业务时,社保经办机构也会自动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合并。
12.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个不同制度的人员,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按规定可以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若不选择继续后延缴费,按规定可以把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者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如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4.职工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5.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职工发生工伤后该如何办理工伤手续?
答: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延期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至参保地社保中心提交相应材料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18.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2023年继续延续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19.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非本人意愿失业)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步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当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缴费满1年可以申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单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不超过24个月。当前全省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水平为约为1700元/人。
20.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线下申领,还可通过“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福建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失业保险金申领模块”等线上渠道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2.劳动保障监察通过什么形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答: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收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主要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用人单位,优化随机抽查频次;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低的用人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检查。
23.劳动保障监察的受理时效是多久?
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上述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4.劳动者有什么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用人单位根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5.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6.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到用人单位调查、检查时,用人单位应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用人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7.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8.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雇佣未成年人?
答:《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9.什么情况下,企业劳动保障守信诚信等级评为A级?
答: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3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是否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报告?
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出具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内容包括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名称、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类型(举报投诉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其他检查)、检查事项、检查结论或者初步检查结论等。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31.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2.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答: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5.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期限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是否公开进行?
答: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双方协商申请不公开仲裁活动的,其他仲裁活动一律公开。
37.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先协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3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多长时间?
答: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依法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39.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答:(一)时效:(1)一般情形: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特殊情形: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时效中断:(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0.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进行处理?
答:(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1.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答: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社行风建设
4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如何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制定行政服务中心岗位责任、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延时服务等效能建设规章制度,制定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和服务标准,形成“按制度管人、按规定办事”工作机制。
4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何加强审批服务行为监管?
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托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厅OA办公网络电子监察平台,对办件实行预警提醒、流程监控、逾期通报。开通驻厅纪检监察室和相关业务处室网上审批平台监察员账户,可随时对办件进行抽查和督查,对审批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4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如何推进网上办事服务?
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承担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已进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办理,并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电子证照生成率100%,网上办理率100%。目前,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四星及以上办事事项占中心办事事项的81.8%。
45.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如何做到办事信息公开?
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推行“二维码”办事指南,全面公开项目依据、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目录、联系及投诉电话等,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厅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公布,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46.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如何便利群众办事需求?
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积极践行“不见面审批”,结合网上申报审批,开通审批结果邮寄送达服务,实现所有办事事项“一趟不用跑”。
47.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如何优化窗口审批服务?
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流程再造、强化授权,设置综合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48.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如何提升服务效能?
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将所有办事事项的办理环节均控制在3个之内,承诺时限除涉外事项外全部压缩到法定时限的50%以内,平均提速35%以上。厅行政服务中心即办件比例80%以上。
49.根据《2023年全省人社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方案》,采取哪些举措促进人社政策直达企业群众?
答:(一)增强政策措施“四进两知晓"的针对性和及时性,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经办机构推送政策“工具书”,第一时间做到让企业群众知晓、让经办机构知晓。(二)进一步简环节、减材料、优服务,积极推行“免申即办”“直补快办”服务模式,实现“政策找企、政策找人”。(三)依托全国一体化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以电子社保卡为载体,推动标准统一的政策措施直达企业群众。
5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51.《关于开展“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的通知》提出哪些举措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答:(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重大项目建设现场和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农民工输入地设立农民工流动工作站(岗),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二)畅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信访等维权渠道,鼓励各地加快建设一站式综合维权窗口,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通过投诉一窗受理、争议案件速裁,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快速分流处理。(三)发挥12333、12345服务热线与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作用,构建“信、访、网、电”多渠道维权投诉体系,提升维权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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