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保咨询台|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按额度补偿?
咨询: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答复: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居民无需另行缴费。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补偿。
咨询:居民大病保险是如何按额度补偿的?
答复:我市普通居民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困难群众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7000元以上(含7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上述三类困难群众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职工、居民之间变动参保类型的,参保人员按医疗费用发生时所属参保类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对参保人员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合并累进计算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重复计算和享受。
(张孙小娱 衣宝萱)
责任编辑:柳林
审校: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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