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注意5个误区

劳动者失业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就业,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然而,由于劳动者或有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知之不多或对相应法律条款不理解等原因,在实践中经常产生一些错误。为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5种常见误区进行法理剖析。
误区1
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职工无权领取失业保险
从2018年初入职起,公司开始为白亚兰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初,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欠缴社保费用。2023年12月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她续签合同。此后,她一直未找到新的工作。近日,处于失业状态的她到有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才听说用人单位如欠缴失业保险费,该单位的失业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她想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该规定第(一)项中的“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应理解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应缴费期间累计缴费满一年,而不限于在失业前一年发生。也就是说,只要失业前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失业人员同时符合该规定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即使该失业人员在此期间或此次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有过欠缴行为,也不影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此外,《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也有这样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白亚兰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之后,可以根据自己及公司欠缴社保费用前的缴费情况申领失业保险金。若其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缴费满一年,还是能够领取失业救济费用的。
误区2
职工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
今年2月,刘艳欣与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虽未到期,但因与部门主管经理矛盾较大,经公司调解未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她在办理失业申领登记时,工作人员告知她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个前提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其系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条件。她想知道这种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虽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均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需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但对这个条件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有不同的理解。为此,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特别界定了何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五种情形:一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是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刘艳欣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因此,其有权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误区3
主动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本人原因终止就业
2023年11月2日,赵鑫发现公司在其病休期间停发了他的工资。为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向他支付被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经仲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仲裁调解书。此后,公司向赵鑫支付了被拖欠的工资及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近日,赵鑫办理失业登记并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工作人员看过他的仲裁调解书后说,你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因本人原因终止就业,不符合申领条件。他对这种说法有疑问,但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评析】
本案中,赵鑫提出的仲裁请求第一项就是“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系因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病休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他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而这种情形,也是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界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中的第五种情形。因此,赵鑫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
误区4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不能连续享受失业金
李志先后在两家公司工作12年,两家公司均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12底,李志患上较为严重的糖尿病,经与当时所在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集中时间养病调理,并于2022年初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23年3月,李志重新就业。4个月后,他因病再次与新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再次失业。此时,有人告诉他,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不能连续享受失业金。他对此将信将疑,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李志属于累计缴费十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因李志第一次失业后领取了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合计15个月的失业金,所以,他再次失业后仍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金。
误区5
失业金与社会低保待遇不能兼得
今年43岁的王博有糖尿病史11年,高血压病史5年。由于病情严重,王博自2023年开始一直在家养病,未到公司上班。后来,他因与公司产生纠纷经仲裁调解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最近,经王博申请,其所在社区为他办理了低保证,每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低保金。考虑到自己一年多未能就业,王博想申领失业金。可是,有人告诉他说,失业保险金与社会低保待遇不能兼得。他想知道该说法是否正确?
【评析】
人社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此可见,“失业金与社会低保待遇不能兼得”说法是错误的。因此,王博在享受社会低保待遇的同时,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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