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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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标准

2024-03-22 11:32 · 儋州社保服务大厅 · 1496人阅读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即可足额享受医保待遇;否则在缴费到账满6个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的30%报销,满6个月后才能足额报销。

1.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两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正常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可足额享受医保待遇;否则在缴满6个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的30%报销,满6个月后才能足额报销。

退休人员:男性缴满30年,女性缴满25年,可足额享受医报销保待遇。否则缴费年限每减少一年,报销比例相应降低3%。

医保关系发生变动的人员,按省待遇衔接相关规定执行。

1.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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