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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女性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24-03-23 11:14 · 中工网 · 850人阅读

小陈自2024年1月失业后,一直在属地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小陈发现自己怀孕了,在为自己的小家庭即将诞生一个新成员而高兴的同时,她也产生了一个疑问。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失业在家的她是否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呢?小陈来到她居住地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上海市医保部门已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12号)中的要求,上海市失业女性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自动参加生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医保部门制定了《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12号),其中第一条即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该《通知》第二条同时规定:“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需自己缴费,而是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费用。此时,参保的基数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计算。

二、上海市失业女性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上海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上海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二是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三是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在具体操作上,2024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者流产,且生育或者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可自2024年3月1日起,通过线上“随申办”渠道或者线下到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劳动报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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