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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伤保险可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吗?

2024-05-07 14:05 · 海南社保医保 · 348人阅读

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权益

按照国家要求

自2024年4月1日起

在我省开展工伤保险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试点期限1年

01、在哪些地方进行试点呢?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为我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城市。试点期间,我省可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为海南省人民医院、三亚中心医院、海南西部中心医院;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其他省市可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的协议机构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查询。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s://si.12333.gov.cn/

02、哪些费用可以进行直接结算呢?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为我省试点城市符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其他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人员范围为: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我省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我省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我省政策审核报销。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0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要提前备案吗?

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或本地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异地备案手续。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自备案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后方可变更或取消备案。备案后因系统原因无法结算的,可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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