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5月1日起执行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有关规定,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挂钩,再根据《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4号),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于近日进行了调整,因此,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迎来了最新调整。
调整内容: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71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4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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