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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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2024-05-17 10:09 · 劳动午报 · 208人阅读

读者吕程程(化名)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根据一家公司的招聘要求,驾驶摩托车前往面试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导致残疾。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是否构成工伤?

法律分析

吕程程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的主体以及在对应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主体只能是“职工”。因此,吕程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公司“职工”,也就是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交换劳动与报酬而形成的持续性的、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正因为吕程程只是前往公司面试,公司并没有对其用工,其与公司尚未发生交换劳动、报酬,甚至其是否被录用还有待确定,更不用说形成持续性、稳定性,彼此之间尚未形成劳动关系,其自然不构成工伤。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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