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根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资源规划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市建发〔2024〕69号)文件精神,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限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三、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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