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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全面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

2024-06-05 11:55 ·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347人阅读
近日,桂林市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自2024年5月28日起实施,未作规定的按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一、提取适用范围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桂林市辖区内
近日,桂林市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自2024年5月28日起实施,未作规定的按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一、提取适用范围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桂林市辖区内

近日,桂林市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自2024年5月28日起实施,未作规定的按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一、提取适用范围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桂林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付首付)。

二、提取条件

(一)支持公积金付首付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应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售房企业承诺书》。售房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明确项目银行账户信息(预售商品住房项目须提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

(二)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付首付的,售房企业与购房人应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应向售房企业提供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售房企业核对购房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时需提交)后,在支付条款中明确公积金付首付的金额。

(三)申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公积金付首付金额。所有公积金提取人应同时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不能代办。

三、申请材料

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业务,应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申请人作为缴存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提取不足部分时,须提供);

3.已备案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1份;

4.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

5.售房企业提供的《售房企业承诺书》复印件1份;

6.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所购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现房销售项目备案相关证明或预售商品住房转现售商品住房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申请人提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一式两份(窗口签字);

8.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原件。

四、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公积金付首付金额,提取后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至少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房价。

“公积金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通知办理“公积金付首付”提取的部分不可再次申请提取。

五、监督管理

(一)因解除合同等原因,需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售房企业应将购房人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按原路径退回至市公积金中心账户,并备注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购房信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时,售房企业须提供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退还公积金相关证明。

(二)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前,售房企业不按要求逐笔、足额退回购房人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当地住建部门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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