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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有了这份告知书,异地就医超方便!

2024-06-19 11:23 · 淄博医疗保障 · 266人阅读

尊敬的参保人:

您好。为方便您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现整理异地就医政策告知书,请仔细阅读。

淄博市异地就医告知书 

01、异地就医备案  

一、备案类型

异地就医人员分为两类。

在市外长期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因病情需要或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地就医的,应办理“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异地就医要先备案后就医。

其中山东省内临时就医无需备案,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须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地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就医时请主动告知定点医药机构自己的异地参保身份,在进行门诊结算时,请准确告知医院工作人员要进行普通门诊结算或门诊慢特病结算,以免结算错误,影响待遇。

二、备案渠道

省内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及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手机自助办理

“淄博医保”微信小程序(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仅限跨省异地就医)、“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仅限跨省异地就医)。

窗口办理

全市所有医保大厅及镇街便民中心、医保服务站,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填写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电话办理

0533-3120000

三、备案有效期限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不设终止日期,长期有效;如果未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

如果在备案地已经发生医疗费用并结算,变更备案或取消备案的时限统一规定为 6 个月。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设置有效期。

四、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补办“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自补办备案之日最多可往前提前5日;补办“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不受限制。

没有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费用无法联网结算。可携带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出院记录(外伤住院的需携带完整住院病历及外伤佐证材料)回参保地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药品、诊疗目录。

五、查询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名单

登录“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栏下的【异地就医】查询模块、“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及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等途径查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名单(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http://ybj.shandong.gov.cn/col/col65401/index.html

“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进入“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六、查询跨省刷卡药店名单

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异地备案】-【查询服务】中【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定点零售药店】模块下查询相应统筹地区开通跨省药店刷卡业务的药店名单。

02、异地就医待遇享受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即淄博市参保人员外出就医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淄博市医保政策。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就医报销比例与本市就医报销比例相同;办理“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的参保人员首先自负比例为10%,其余部分按本市就医报销比例执行。

三、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参保人员不满6个月确实需要回淄博就医的,请将备案地的户籍证明、居住证、工作证明等材料提交到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享受淄博同等医保待遇;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按临时外出就医执行首先自负比例10%的政策。

超过 6个月回淄博就医的,申请终止原“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享受与参保地同等医保待遇,之后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四、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5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相关费用已实现跨省直接结算,在省外已开通门诊慢特病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直接联网报销。就医时,请主动告知定点医疗机构选择门诊慢特病病种,以上5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相关费用可直接结算。

其他病种的门诊慢特病就医费用,长期异地人员仍需选择省外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一家作为门诊慢特病定点,就医费用回淄博市手工报销。

五、外伤、急诊异地联网结算

对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结合接诊情况及参保人病情,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相关费用可直接结算。如有第三方责任或者符合工伤规定的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异地急诊费用可联网结算,对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为已备案,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直接结算。

六、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相关费用联网结算

参保人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由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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