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稳步提升我市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
调整内容
1.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按病种和DRG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各3个百分点。调整后,按病种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在职人员78%、退休人员83%,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属A档医院)确定为在职人员73%、退休人员78%,省属B档医院确定为在职人员78%、退休人员83%。按DRG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确定为:在职人员73%、退休人员78%。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患者按病种和DRG收付费结算住院费用,在进入大病段后,按照大病保险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统一提升至95%。
3.提升在职、退休城镇职工转省外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各2个百分点,分别达到87%、92%。
执行时间
2024年6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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