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周薪制,公司未办生育保险应否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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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周薪制,公司未办生育保险应否赔偿损失?

2024-06-30 12:03 · 劳动午报 · 226人阅读

读者孔慧慧(化名)向本报反映说,她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周薪制,即工资一周一付。由于公司没有为她办理生育保险,导致她无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面对她的索赔请求,公司以实行周薪制、没有义务为她办理生育保险为由拒绝。

她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只要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具有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正因为公司已经对孔慧慧实际用工,所以,周薪制并不能否定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必须依法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生育津贴是对女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依据女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本案中,公司没有为孔慧慧办理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关待遇,对其遭受的这些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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