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职工医保常见问题,这里都作回答了
问: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限如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问: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规定?
1.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433元,最高不超过22164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月缴费金额为443.3元;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月补缴金额为443.3元。
问:参保单位如何缴纳职工医保费?
2023年12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应于每月的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金额并及时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未按时缴费将影响职工医保待遇结算,欠费超过3个月的,暂停单位职工医保待遇。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职工医保费?
2023年12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以及闽政通APP、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确认、缴费等业务。采用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税务部门将按月发起批扣缴费工作。
2024年起全省统一按月缴费,2024年1至6月,可申报当年度上半年医保费,2024年7至12月,可申报当年度下半年医保费。
问:参加职工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1.个人账户划拨;2.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在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6.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问:家庭共济账户创建条件、办理渠道、划拨支付规定有哪些?
处于有效参保状态的我市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个人账户余额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创建家庭共济账户,可添加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建立家庭共济关系。
参保人员可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等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并以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唯一业务认证标识。其中,非本市参保职工创建、解散家庭共济账户或邀请跨统筹区参保家属加入、移除跨统筹区参保家属等情形的,只能通过闽政通APP申请办理。
家庭共济账户户主及账户成员就医、购药等合规费用,先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再由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支付家庭共济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默认与添加家庭共济账户成员的顺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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