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划重点!医保申报方式有变
2024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增员工资申报、年度内月核定等业务,由用人单位向医保部门申报核定调整为直接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费。用人单位申报优化调整后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缴费基数申报
1. 2024年7月1日前已向医保部门申报2024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未完成申报的单位,请通过税务端【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向税务部门申报2024年度缴费工资。
2. 2024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在医保部门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税务端【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缴费工资,方可完成增员业务。
二、医保参保核定
1. 2024年7月及以后,参保单位当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月核定缴费均在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和缴费,无法在医保端核定。
提示:参保单位在税务端申报缴费时,需认真核对申报的人数和金额,涉及增减员的需核对人员明细表,避免增减员未成功导致单位漏缴或多缴,确保当月应缴医保费准确无误。
当月参保单位申办退休职工一次性趸缴业务,须待趸缴费用到账,才能申报缴纳次月的医保费,否则会导致次月申报时继续核定已退休职工医保费而产生多缴费。
2.2024年7月之前欠缴医保费,之后办理一次性趸缴、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由医保部门负责核定生成补缴核定单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医保费。由医保部门生成的核定单据有效期为15个自然日。
3.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减员、在职转退休等业务不变。
三、医保待遇享受
1. 停保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续保后从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2. 未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形成中断的,需补缴到账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期间产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报。
提示:为确保参保单位职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28日前完成缴费。
四、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医保服务大厅、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
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税务部门: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襄城办税服务厅3514021;樊城办税服务厅 3483529;高新办税服务厅3343559;经开办税服务厅3351758
医保部门:
市民服务中心3604360;核定科3605221;医管科36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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