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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11问11答来了

2024-07-17 10:38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349人阅读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年度缴存基数申报?

“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也称“跨年清册核定”,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单位按照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缴存比例及职工缴存基数。

二、今年是否可以使用在税务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可以,2024年单位可授权公积金中心获取通过在税务部门已申报的社保缴费工资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无需重复填报。缴存单位在2024年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14日、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社保缴费工资,可分别于7月3日、7月17日、7月28日后,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https://gjj.beijing.gov.cn/web/index/dwwsywpt/index.html)或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授权获取使用社保缴费工资作为“上年月均工资”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单位在其他时间是否可以调整缴存比例?

可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如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对在职职工履行告知义务,职工知晓后,单位经办人可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缴存比例调整。

四、单位可以选择批量申报职工缴存基数吗?

可以,如单位职工人数较多,可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使用批量导入功能办理缴存基数申报,也可以多次导入数据。

五、如何查询缴存基数是否申报成功?

单位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首页【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在页面下方“历史跨年清册信息”栏目中如显示“2024-2025”清册信息,则表示已成功完成2024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

六、单位在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前已完成缴存基数申报,并完成7月汇缴的,涉及缴存基数上限人员是否需要调整基数及补缴?

不需要调整基数,但需要补缴。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后,系统将自动调整涉及职工的缴存基数;对于7月实际缴存额与新公布上限计算的月缴存额存在差异的职工,单位应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涉及人员办理差额补缴。

七、如缴存基数申报错误,能否撤回?

1.单位已完成缴存基数申报,未完成7月汇缴。

可以撤回。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首页【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在“历史跨年清册信息”中点击【撤回】,撤回成功后可重新办理缴存基数申报。

2.单位已完成缴存基数申报,且已完成7月汇缴。

无法撤回。如缴存基数录入错误,可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首页【个人缴存基数修改】功能,录入正确的“月工资收入”完成调整;如缴存比例录入错误,单位应对在职职工履行告知义务,职工知晓后,单位经办人再办理缴存比例调整。

八、单位缴存基数申报错误,导致为职工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

1.为职工多缴,可申请退回。

单位申请将多缴的款项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回单位账户的,需征求职工本人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填写《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2.为职工少缴,应及时补缴。

单位将职工的缴存基数申报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正确后,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其办理差额补缴。

九、未完成缴存基数申报的单位,是否可以办理7月汇缴?

不可以,单位未完成缴存基数申报的,不能办理7月汇缴,但可以办理7月增减员业务。7月减少人员不再进行缴存基数申报,7月新增人员在缴存基数申报时需对其缴存基数进行二次确认。

十、单位在7月托收日后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如何完成7月汇缴?

建议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单位完成7月增减员后,点击【确认申报2024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完成8月增减员后,点击【确认申报2024年8月缴存人员名单】,托收日当天则可将单位7月及8月两个月的汇缴金额一并托收。

例如:B单位托收日为20日。7月27日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完成7月增减员后,单位可点击首页【增减员】-【确认申报2024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8月20日前,完成8月的增减员后点击【确认申报2024年8月缴存人员名单】。8月20日当天便可将7-8月的金额一并托收。

十一、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吗?

可以,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4%,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同意后,有效期截至该住房公积金年度最后一个月(如2024年8月申请,有效期为2024年8月-2025年6月,如2025年1月申请,有效期为2025年1月-2025年6月)。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news/66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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