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伤保险法规政策问答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获得经济补偿,对均衡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4.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同时,均衡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
5.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工亡)?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工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8.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怎样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该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9.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10.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伤认定所在地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3.工伤职工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经工伤认定但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职工因工受伤就医(急诊)、康复及旧伤复发所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4.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如何办理备案?
答: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工伤职工,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窗口或登录全国系统进行备案申请,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线下申请备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线上申请备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登录全国系统录入备案信息。
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以上,并符合跨省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条件的,备案有效期为1年;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原则上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形,可办理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为3个月。
15.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受伤之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受伤之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90%、85%、80%、75%;(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6.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至六级分别为受伤之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2)经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至六级分别为解除劳动合同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13.5个月;(3)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六级分别为解除劳动合同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13.5个月。
17.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分别为受伤之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2)经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分别为解除劳动合同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2个月、10.5个月、9个月、7.5个月;(3)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分别为解除劳动合同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2个月、10.5个月、9个月、7.5个月。
18.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分别是配偶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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