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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详解

2024-07-24 14:13 · 黔东南州医保局 · 682人阅读

普通门诊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女性参保人还可以享受600元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待遇享受期从怀孕至预产期当月,报销比例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相同,可与普通门诊叠加使用,叠加使用后,最多可以报销1200元。

(二)城乡居民“两病”待遇。城乡“两病”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在具备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没有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为“两病”)患者。参保人员取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资格后,在省内已开通城乡居民“两病”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开通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州手工零星报销相关规定报销。跨省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的,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州手工零星报销相关规定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三)慢特病门诊:参保人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如高血压(有并发症)、糖尿病(有并发症)、冠心病、帕金森等,经申请认定取得报销资格后,每年可享受病种对应的报销比例额度,与住院待遇合并报销最高可享受75万。

普通住院待遇

(一)州内住院报销标准

(二)省内异地及跨省异地住院报销标准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特殊困难人群给予医疗费用补助、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制度。

1.享受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经黔东南州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享受待遇类型及标准

(1)资助参保。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享受全额资助。

(2)住院及门诊慢特病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5万元。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3)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费用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范围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倾斜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按上述医疗救助各类人员救助比例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由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涉及政策变动调整的,按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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