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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

2024-07-28 10:55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 · 277人阅读

01

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购买长江中游城市群、户籍地、工作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银行贷款尚未还清,且正常偿还贷款无逾期;

2.与上次提取时间(非销户类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

3.正常还款前提下提取额度为近十二个月的当期应还本息,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

4.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及以上;

5.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7.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8.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9.职工与他人(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02

核验要件

1.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

2.银行信贷系统出具近十二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及1个月内的未还贷款本金余额表;

3.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和一类银行卡。

03

提取时限

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04

办理流程

(一)柜面办理

提取人本人到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二)网上办理

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手机公积金PC端、湖北政务服务网等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05

温馨提示

1.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提取金额为近12个月的已还贷款本息,是指包括近12期连续正常偿还的月还本息与提前还款的本息之和。

3.长江中游城市群包括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等20个长江中游城市。

4.非销户类提取是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本市租房提取、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等业务在内的住房消费类提取。

5.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6.提取人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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