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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起施行

2024-07-31 09:13 · 芜湖新闻网 · 259人阅读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自愿缴存、灵活缴存、灵活使用的原则。

《办法》中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龄为18周岁(含)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全日制、新业态、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缴存管理上,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金额,且每月均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根据《办法》,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方面,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主决定申请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情形提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认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金额和月还款能力时,按照贷款前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月平均缴存额,以两倍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换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贷款还款银行卡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代扣银行卡,且在放款当月调整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当月还款额高于或低于本市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时,应按上下限标准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时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合作委托银行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配套组合金融服务,可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包含利率优惠、专属理财、专属贷款、个体工商户融资等多项组合金融服务。

大江晚报记者 芮娟 实习生 陈茜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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