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失业保险金拟调至最低工资标准90%,公众意见征集中
大河网讯 (宋向乐)近日,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下称草案)。记者从草案内容中获悉,失业保险金标准或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
■缴纳基数这样确定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费率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
在失业保险金的收支方面,草案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纳入省级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并按照规定留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资金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和标准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符合这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缴满十年,可领取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按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九十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免费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其补贴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占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通过这些渠道来领取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凭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或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相关人员信息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十个工作日内要办理完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于次月起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账户;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
■不办理失业保险,可罚主管人员最高三千元
用人单位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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