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疗保障咨询台|参保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咨询:烟台市参保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复:(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2)女职工生育当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满3个月(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待遇。(3)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咨询: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联网报销吗?如果不能应该如何报销?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答复: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不可以联网结算,可以带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您可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医保服务-办事大厅-我要办事-异地生育待遇申领,线上申请报销。受条件限制无法网上自助办理的,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审核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章)、费用明细清单、银行卡复印件。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须提供结婚证及无工作个人承诺书1份,代办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申报异地生育医疗费的需提供发票原件、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章)。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或异地流产费用审核报销后,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将按月拨付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内。
咨询:单位经营地址或属地发生变更以后,是否还需要变更医疗保险缴费所属经办机构?
答复:单位经营地址或属地发生变更后,可以向原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经办机构。 张孙小娱 衣宝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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