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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出台补充工伤保险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24-08-04 11:16 · 鲁网 · 321人阅读

  鲁网8月2日讯 (记者 王可儿) 8月2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临沂市补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临沂市出台补充工伤保险办法,8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临沂市制定出台了《临沂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这是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难题的一项探索实践,也是健全临沂市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的创新举措。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试行)》分为总则、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及参保流程、赔付情景认定条件及理赔流程、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待遇给付与核定、经办及工伤预防、附则八个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八个明确”。

  一是明确运营模式。补充工伤保险采取政府引导、投保人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的商保合作运行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本微利、自负盈亏”原则强化管理,优化经办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为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创造良好条件。努力扩大补充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政策宣传、数据分析、项目核算,定期(按季、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项目的承保、理赔和盈亏等运营情况。

  二是明确参保范围。将已正常参加国家工伤保险的职工以及未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各类从业人员,全部纳入补充工伤保险的范围。

  三是明确参保方式。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工(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用工(用人)单位的雇员(职工),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人为本职业所属的行业协会。

  四是明确缴费标准及参保流程。补充工伤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由投保人视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按年一次性缴纳保费。保费设定每人每年180元、360元、540元、720元四个档次。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人员享受10%优惠。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商业保险公司收缴并存入商业保险公司指定账户。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工(用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不适宜年度缴费的,可按季或半年缴费)。补充工伤保险责任生效日为缴费到账次日,中断缴费则补充工伤保险责任终止。补充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当月被保险人发生变化的,投保单位可按照规定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五是明确赔付情景认定条件和理赔流程。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等6种情形认定为赔付情景。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受益人作为补充工伤保险认定申请人,应在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客服热线或指定服务人员联系方式通知商业保险公司,简要陈述意外伤害事故情况。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人应向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补充工伤保险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充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受理补充工伤保险认定申请之日起 30日内进行补充工伤保险情景确认。

  六是明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对已确认为补充工伤保险情景的出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可委托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申请人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地市级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由地市级商业保险公司、申请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作出鉴定结论。

  七是明确待遇给付及核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身故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住院补贴。不同的缴费标准对应相应的待遇标准。出险人死亡且已被确认为补充工伤赔付情景的,商业保险公司须在收到申请人待遇赔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一次性身故补助金划拨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出险人已被确认为补充工伤赔付情景且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结论为一至十级的,商业保险公司须在收到申请人待遇赔付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划拨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八是明确经办及工伤预防机制。试行期间商业保险公司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协作办公,条件允许的,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开设补充工伤保险服务窗口,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开发投保、理赔相关数据模块,与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为投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商业保险公司应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树立“预防优先”的职业安全理念,将工伤预防作为补充工伤保险内容,与用工(用人)单位共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培训和教育,从源头上减少劳动者工伤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规范经办服务,强化指导监督,确保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织密社会保障网,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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