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怒江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群体日益庞大,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新业态从业人员等,他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需求日益增加。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有关规定,为深化我州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学习借鉴了外地州公积金中心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了怒江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包含六章——32条,明确适用范围、缴存管理、提取管理、贷款管理、监督与罚则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负责主体、法定权利等内容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怒江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资金管理和监督。
2.适用对象。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3.负责主体。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怒江州行政辖区内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实行管理运作。
4.法定权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可用于缴存人购买、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管理。明确缴存条件、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等内容 1.缴存条件。需在怒江州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及以上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计算公式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怒江州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上限不超过怒江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自主选择。
月缴存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月缴存金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四舍五入到元。
第三章 提取管理。明确提取条件、不能提取情况、销户提取等内容
1.提取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参照怒江州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此外,个人及家庭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不能提取情况。一是灵活就业缴存人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是缴存账户欠缴、被依法冻结或已申请停缴且停缴不满6个月的。
3.销户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愿退出缴存机制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等原因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第四章 贷款管理。明确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收回等内容
1.贷款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在怒江州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时,符合怒江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现行政策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但不得超过怒江州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个人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贷款倍数。
缴存时间系数:缴存时间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系数为1;满12个月未满24个月的,系数为2;满24个月及以上的,系数为3。
贷款倍数:现确定为个人账户余额的20倍,管委会根据房价市场可适时调整。
3.贷款收回。灵活就业缴存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出现贷款逾期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息,公积金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明确公积金中心接受监督、骗提骗贷等内容
1.州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州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情况的监督。
2.州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提供服务。
3.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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