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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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2024-08-06 11:55 · 海南日报 · 216人阅读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条件、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提升自由贸易港医疗健康服务水平。

  《办法》明确,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海南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保证正常基本医疗服务的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就医需求,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区域或独立管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含其分院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门诊坐诊医生的遴选,应以该医生在非特需门诊(指普通门诊、专科/专病门诊、专家门诊)预约挂号和实际出诊量为依据,安排预约挂号和实际出诊量较大,诊疗技术水平高,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高,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以及获得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满一年、同时已被聘为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特需门诊出诊期间,医师必须在特需门诊坐诊,满足群众需求。

  《办法》明确,特需服务项目在海南省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应涵盖并可拓展项目的服务内容。另外,属于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情形的;国家和省规定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不列入特需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接受特需服务;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要明码标价,医院必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

  在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负担。

  公立医疗机构

  特需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根据现有设施条件、医师队伍、自身特点,为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而开展,并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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