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言 逐步完善适应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体系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浪潮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正逐渐改变着传统的就业结构和劳动模式。
在为民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不少新业态从业者参保积极性不高,导致他们的社会权益保障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要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如何解决部分新业态劳动者参保难题,进一步提高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也是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逐步完善适应新业态劳动者的灵活社会保险体系,多措并举强化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部分新业态劳动者参保意识不强
据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然而,如此庞大的群体中,却有不少人游离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世亮指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是以劳动合同关系作为支撑,不建立劳动关系,很多企业或平台就不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当前多数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多种法律关系情况,因此很多新业态劳动者需要自行参保,成本较高,导致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的愿望不强烈。
李世亮在调研中还发现,有些新业态从业者会出现参保后又退保的情况。这是因为新业态从业者大部分为年轻人,当收入不稳定或收入较低时,会优先考虑当前生活,停止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出现收入高就参保、收入低就不参保的现象。
对于传统社保在新业态劳动群体中“遇冷”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根源还是出于成本考虑。一方面,有些新业态劳动者收入有限且不稳定,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可能超过了其承受范围。另一方面,当前新业态劳动者参加社保需由本人承担,而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则由单位及个人共同承担,这也让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大打折扣。
增强新业态从业人员缴费灵活性
除个人意愿不强外,当前一些制度“限制”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新业态劳动者参保。
全国人大代表、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卓长立以其所在的家政服务领域为例称,家政服务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工作时间灵活,不确定因素多,这也使得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在工作期间受伤等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当前一些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者签订的是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而灵活就业人员又不能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这就导致一些家政服务者一旦在工作中受伤,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依靠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给予的补偿数额相对较少,权益难以保障。
对此,卓长立建议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在现有可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为提高参保积极性,保费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补“大头”、个人拿“小头”,有效保障灵活就业者的权益。
在李世亮看来,在持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新业态劳动者群体参保意识的同时,也应逐步完善适应新业态从业者的灵活社会保险体系,增强新业态劳动者社保费缴纳的灵活性。具体而言,在缴纳时间上,新业态劳动者可以按月、按季度或按年自主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缴费基数上,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于收入不稳定人员,设定以年度为单位缴纳社保费,从而降低参保门槛,缓解这一群体缴费压力和负担。
此外,李世亮建议探索以平台为载体的新型社会保险缴纳方式。可考虑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适度分离,在无需强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或平台对劳动者实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况下,将社会保险责任主体落实到企业或平台,通过平台型社会保障模式解决现有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费自主缴纳难题。
王天玉指出,针对新业态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制度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实践需求,分类完善针对灵活就业者的社保政策。
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
过于追求服务速度导致当前不少新业态劳动者面临较大的职业伤害风险。
202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北京、上海、广东等7个省市启动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涉及美团、饿了么、闪送等7家平台企业。试点采取按单缴费,保费由就业人员所在平台承担,从业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遇到意外事故等,可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截至今年6月底,7个试点省市已累计参保886万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周燕芳认为,当前针对新业态劳动者而言,相较于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职业伤害保障是最急需的。虽然目前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覆盖面较为有限,建议加快推进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
周燕芳建议由人社部牵头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筹资机制、保障内容、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同时,有序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平台企业范围,切实扩大可享有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权益的就业人员范围。此外,还要注意协调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间的横向交流,落实不同地区之间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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