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失业保险业务指南
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
(一)定期待遇: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
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1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选择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缴费年限与下次重新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失业保险金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15日前统一发放。
求职补贴
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无需另外申请。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次失业的,求职补贴重新计算。
公式:求职补贴=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5%
失业前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求职补贴。
上述业务由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服务点附后)
申领资料: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
注:1.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主张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与用人单位填报不一致时,失业人员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材料记载的失业原因确认待遇领取资格;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失业原因的,可由失业人员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或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办理。
(二)失业人员医疗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下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
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领取资格核对,每月任意一日均可确认其不存在丧失失业待遇领取资格,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等线上途径办理领取资格核对。失业人员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保经办机构。
(四)一次性待遇
1、女性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公式: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3
申领资料:(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2)生育证明材料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出院小结、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2、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公式: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月失业保险金×(未领取期限÷2)
“月失业保险金”按已领取的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
上述业务由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申领资料:(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2)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证明材料;(3)相关劳动合同。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条件包括:(1)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2)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
公式: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取期限×月失业保险金
“月失业保险金”按已领取的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上述业务由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申领资料:(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3)纳税证明。
4、失业人员死亡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失业保险金领取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公式:
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申领资料:(1)遗属(即办理人)的身份证件;(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材料之一)(3)遗属以及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4)失业人员或遗属的社会保障卡或指定银行账号。
5、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向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计发公式: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所在地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每增加12个月,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相应按上述计算增加;不满1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
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取期限月数×60%×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90%。
2、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
一次性失业保险=所在地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
失业人员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按上述第1点规定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剩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与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乘积。
注:①失业人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②失业人员按本条规定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的,可补足相应差额,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乘以24的乘积。
申领资料:(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2)居民户口本;(3)承诺告知书。
三、线上自助申领
目前,高频失业保险待遇已开通线上办理,失业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申办失业保险业务。
同时,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等待遇申领还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等移动服务终端快速办理。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
职工、失业人员提出将外省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省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申请:
1、在我省失业保险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
2、本省户籍人员要求返回我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至我省的。
4、职工在职期间转换至我省工作的。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曾在我省参保缴费目前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如需代办,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1、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原在本行政区域内曾参加失业保险;
2、现已停保的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如需代办,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未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无需办理失业保险缴费信息和基金转移手续。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归集本省缴费信息办理转移。
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同时当月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由次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将已退回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可享受月数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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